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