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抢修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