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办看护班、诊所、餐饮、洗浴、歌厅、游戏厅、麻将馆、加工厂(点)、修理部等场所的,需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邻业主同意,并且按照审批权限由环保、消防、公安、卫生、教育、市场监管、房产、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