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