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