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六十条已修改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的。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