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依据等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