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