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