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