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