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