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物业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因拒绝配合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