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