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需要增设的,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增设。
车位、车库的管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全部实行划线停车,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既有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停车需求。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