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