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在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定决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研究处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机关进行专项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