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