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特种海产品的生产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扩大增养殖规模,鼓励增养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特种海产品质量和增养殖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