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是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