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