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