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