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一)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