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