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