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通过法律服务,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提高改造质量,协助乡镇、街道、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衔接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