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罪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及时提起公诉,对免予起诉人员加强考察教育,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缓解社会矛盾。对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