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