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以及州内发行的主要报刊、网站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在法规公布后10日内将公告和公布的法规文本等有关材料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有关材料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