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的报批工作,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委员会配合。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