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规的报批工作,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委员会配合。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