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说明。
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