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后,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分送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