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或者内容比较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涉及面广,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对地方性法规案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