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有关委员会认为该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自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4个月内,有关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