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