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二十条已修改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