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