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