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户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