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方式及流程。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