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