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