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规范价格行为,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