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规范价格行为,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