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从事养殖生产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后的两年:(一)渔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二)渔业投入品的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三)水生动物疫情、水生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四)水生动植物收获或者捕捞日期,以及销售日期、销售量、收购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