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