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