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文化、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
(二)规划、协调全市性全民阅读重大活动;
(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
(四)组织制定全民阅读水平测试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评选办法,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
(六)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