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图书室、阅览室、书刊架等公共阅读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