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
(一)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区(产业园区)、社区及非公立学校等兴建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公共阅读设施的;
(二)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出版和发行盲文、大字本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
(六)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
(七)为有需要的新生儿家庭赠送婴幼儿读物、育儿指导用书等阅读资源的;
(八)其他需要补贴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