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有关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