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小区公共区域内的下列行为:(一)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二)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三)损坏公共照明、绿地等共用配套设施;(四)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五)擅自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