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小区公共区域内的下列行为:

(一)乱扔垃圾、乱排污水;

(二)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

(三)损坏公共照明、绿地等共用配套设施;

(四)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五)擅自摆摊设点。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